2 买卖合同与运输事同的衔接和区分。认为收货人当然的成为提货义务主体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收货人经常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根据买卖合同和调整买卖合同的法律,买方有提取货物的义务;运输合同从属于买卖合同,应该和买卖合同衔接。这种观点强调买卖合同和运输合同的协调,但把两种法律关系混为一谈,把买卖合同的当事方义务及运输合同相提并论。提单制度对确定收货人承担提货义务的影响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法律直接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海商法》没有加入收货人必须提取到港货物的义务,同样,提单持有人也没有必须持提单提取到港货物的义务。从合同转让的角度看,提单的转移并不能代表运输合同的转让或者在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已经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应遵循合同相对性的要求,实际上,单纯的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不足以导致“约束第三人性质”。正是由于提单在贸易、结算等领域的重要作用,才使得必须在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上对提单权利人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上对提单权利人享有权利的根据作出解释。然而,实践中确定收货人是否应承担提货义务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