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共同海损损失有牺牲和费用两类。共同海损损失金额是指应得到共同海损补偿的数额。
船舶的损失金额,按损失部分实际支付的合理修理费用(包括临时性修理费用合理扣减后的换新费用)计算。如果船舶损失部分尚未进行修理,则按必要修理的合理估计费用计算。
货物的损失金额,按损失部分的到岸价格减去由于损失而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如果受损货物已经出售,而受损程度无法确定,则按该货物的到岸价格与出售净得金额之间的差额计算。
运费损失金额,按货物遭受损失而引起的运费损失金额,减去由于损失不必支付的营运费用(成本)计算。
(2)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共同海损形成后,因船、货、运费等安全所作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均须由受益方按照最后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共同海损的分摊价值,应以航程终止时船舶、货物和到付运费的实际净值为基础,加上共同海损补偿额计算。
船舶分摊价值,按航程终止时的当地完好价值,扣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并;或按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当地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补偿额计算。
货物分摊价值,按货物的到岸价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
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事后收得的运费,根据共同海损事故发生时尚未完成的航程,作相应比例的扣除,再加上列入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