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与人格改变的鉴别。某些情况下,在成年期人格也可发生严重持久的改变,这有别于应激或疾病所致的暂时性行为改变。导致这种持久改变的情形如:(1)脑损伤或脑器质性病变;(2)严重精神疾患,尤其是精神分裂症;(3)特别严重的应激性经历,如被劫持为人质或受尽折磨的囚犯。
在ICD-10中,脑器质性疾病所致人格改变被划分在器质性精神障碍,包含了一类由脑疾病、损伤或功能障碍所致的人格和行为障碍。例如脑炎或头部损伤所致的人格改变。DSM-Ⅳ将这一状况诊断为全身疾病所致人格改变。
在ICD-10中,列于以上的其他两种人格改变形式划分于成年人人格和行为障碍的部分。要诊断精神疾病后的持久人格改变,人格的改变必须持续至少2年,与所患疾病有明确关系,且在病前没有出现。此种情况下的个体可能表现出依赖、被动和苛求,或者由于(非妄想性)坚信发生变迁、遭到诋毁而表现为社会退缩和社会隔离。ICD的作者强调这种改变必须是可根据患者在疾病中的体验、其过去的态度、适应性以及生活处境而能够被理解的。然而普遍的认为精神分裂症可直接或间接地改变人格。
在ICD-10中,灾难性经历后的持久人格改变也必须持续至少2年。这种应激性体验必须是极端强烈的,例如,灾祸、随时面临被杀可能的长久监禁、恐怖活动的受害者、饱受折磨或被关押于集中营。这一类个体多有敌视、易激惹、多疑、社会退缩、空虚感、无望、离群索居和紧张不安。在应激性经历之前并不具有这些特征,尽管这种情况可见于创伤后应激障碍,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总而言之,人格障碍是“行为的根深蒂固的适应不良类型”,在少年阶段或更早阶段即可发现,并贯穿整个生命过程。应激或疾病导致的人格改变都有相对明确的起病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