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是权力因素与契约精神的有效结合,一方面它是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通过相互交流与沟通而达成的协议;另一方面作为签约一方的行政主体仍保持其原有公权力的身份,以保证行政目的的实现。由于行政合同中权力因素的存在,使得行政合同案件自然应当定性为行政案件。 因此,对行政合同案件设置应不同于私法契约案件的审判机制。一方面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防止行政机关以订立合同的方式规避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强权进行监控,防止行政机关利用强权或滥用职权,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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