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能导致合同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主客观因素,法学上称之为合同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
(1)合同事件。是指不依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导致合同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和现象(如:不可抗力事件,国家政策调整或计划的变更等)。
(2)合同行为。是指能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上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主要包括:
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查处违法、停止整顿、吊销执照、冻结账户等);
②仲裁机构的仲裁行为(如:裁决定金的给付返还、损失的赔偿等);
④合同当事人双方(多方)的法律行为(如:合同的变更、解除等)。
前三项是指行政管理机关、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对无效合同的确认、违法行为的处理、经济纠纷的仲裁、判决等行为,这些行为都要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至于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则更是导致合同发行、变更、消灭的不可少的法律事实,这也是最常见、最大量的合同行为。
(3)意思表示方式:
①明示。是指当事人以积极行为所作的明显可知的意思表示,可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A.口头形式:是指直接的借助于语言进行的意思表示。如:当面谈判、电话协商洽谈等。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即为口头合同。
B.书面形式:是指最终要借助于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以文字表达双方当事人相互权利义务的合同,即为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