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如何判定案件事实,被告应当依照何种货物性质来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及涉案货运合同相关条款,托运人负有如实告知货物属性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在办理货物运输时,仅在货物名称中填写了“礼品盒”,被告亦同意运输,故双方仅就礼品盒达成了运输协议。被告已将原告要求运输的部分“礼品盒”运送至目的地,对于其丢失的货物,按照“礼品盒”的价值赔付即可。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作为承运人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在原告仅填写了“礼品盒”,未能清晰、准确的表明货物具体性质的情况下,被告应依法对所承运的包装物品进行开拆和验视,以确定所承运货物的具体性质及合法性。在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形下,其应按照丢失货物的实际属性进行赔偿。
运输业作为现代社会的血脉行业,深入影响着经济生活的每个角落,货物运输安全对于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维护至关重要。因此,必须要求承运人在包装货物性质不明时,承担开拆、验视的义务,以确保运输安全。
1、确立承运人对包装货物的开拆验视义务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依约将货物交付于承运人运输,一经交付则货物由承运人控制,承运人必须采取适当的方式运输与保管货物,这关乎责任承担,更关系到运输过程中的公共安全。因此承运人作为专业人员,应当在交付时即掌握货物的性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风险的发生。
2、有助于防范非法运输违禁品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
目前,邮政、物流等企业的流通网络已经遍布整个社会,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这些运输渠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公共安全。邮政企业和其他寄递服务企业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必须当面开启验视内件,确认安全后方可收寄。对各类禁寄物品、不能确认安全的物品(如机电装置、粉末、不明金属、装有不明气体或液体的密闭装置等)或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一律不予收寄,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
4、承运人的开拆验视义务符合行业惯例
随着我国运输行业责任意识、风险意识的增强,以及行业管理的规范化,承运人开拆、验视包装货物已经逐步成为一种行业惯例。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亦认可,承运人在对方交付货物时开拆包装、查验货物是一种行业惯例,同时被告认可其未对原告交付的礼品盒中货物性质进行查验。
(二)承运人的开拆验视义务是不真正义务
承运人的开拆验视义务并非一种给付义务,其性质应为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是指法律不强制其履行,但行为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和照顾而应当履行的行为要求,其违反将使行为人遭受利益减损或不利益。不履行不真正义务,通常只会影响自己的利益,而不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不真正义务可产生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其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原则。
一般而言,不真正义务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项:一是当事人负有不真正义务。这种义务既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负有的。二是负有不真正义务的当事人违反了不真正义务。三是违反不真正义务的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则法律会以直接规定或推定的方式使不真正义务者失去一个较为有利的法律地位。
本案中,被告作为专业的物流企业,在原告仅填写了“礼品盒”的情况下,应严格依法对所承运的礼品盒进行开拆和验视,以确定所承运货物的具体性质及合法性,但被告却未实施该项行为,而是草率的将原告交付的货物投入了运输。在被告违反了不真正义务的前提下,法院对事实进行判断时,可以作出不利于其的推定,即包装货物性质并非其表面所显示的礼品盒;此外,原告所提交的A公司、收货人证明,以及原告赔偿A公司的单据等证据,也足以证明货物的实际属性。因此,法院可以综合上述情形认定礼品盒内的实际货物为原告所主张的银质贵金属制品,应当依照货物的真实属性予以赔偿。由于原告违反了如实告知货物属性的合同义务,被告违反了安全运输货物的主给付义务,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法院依照案件的具体情况,以酌定的方式确定了双方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