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商检权问题,商检权关系到买卖双方由那方决定商品品质、数量或包装是否符合合同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对商检权一般有下列三种不同的规定方法:
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在此种条款下,买方在货物到达后原则上不能对货物的品质和数量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对卖方比较有利。
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在此种条款下,买方可以根据目的港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品质、数量方面的异议。这种做法显然对买方有利。
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贷款的依据,但在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权。
如复验后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与合同不符,买主可根据交验的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这种做法比较公平合理,兼顾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比较普遍。
(2)关于商检机构,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类:其一,是由国家设立的商品检验机构,在我国就是中国商品检验局;其二,是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行;其三,是生产、制造厂商或产品的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
(3)关于商检的期限,商检的时间一般就是品质、数量索赔的期限。在检验条款中通常都规定,买方必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若干天内(如60天内)进行检验。或规定买方应于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若干天内进行检验,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不进行检验,买方就失去检验的权利等。
(4)关于商检的标准和方法,各国对同一商品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完全一致,而且每个国家的标准(包括各同业公会的标准)各年的版本又有可能不同,内容也有差异,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如按标准确定商品的品质,不仅要规定是按哪个国家的标准,而且还需规定是按照哪个版本的标准。有些商品,在检验时常因所采用的检验方法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结果。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可能有几种检验方法检验的商品,应明确采用哪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