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典当问题没有相应的规定,各地的典当行往往自定一些规则供双方当事人订立典当合同时运用。不过,根据《民法通则》及现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典当行为的性质,典当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1)典当物。公民个人合法财产、企业的自有财产如金银、有价证券、家用电器、高档生活用品、各类商品、汽车、摩托车、企业闲置设备、清仓处理积压物资等,都可以成为典当合同的标的物,但易毁损、灭失以及依其自然性质容易腐败、变质的物品不可作为典当物。
由于对典当物原则上须转移占有,由典当行保管,因此,典当物应当是动产。目前,有的地方尝试办理房产的典当,其实这实质上是不动产抵押。在典当合同中,还应写明典当物的数量。
(2)典当期限。当期一般分为一月期、二月期、三月期等,当事人之间也可以另外约定。在约定的当期届满之前,典当人可以提前赎当。如到期不赎回典当物时,典当人应在到期前向典当行申请续当。未办理续当手续,到期如不赎回的,典当行可以对典当人发出催告通知。在催告通知中指定的回赎期限届满之时仍来赎回的,应视为典当人自动放弃回赎权,即为绝当。对绝当物典当行有权自行处理。
(3)当价。当价由典当行对典当物合理估价,并按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典当金,有的地方的典当行则规定应按总金额的30—70%支付,并规定典当物当价起点不得低于100元。
(4)收费标准。典当行所收费用包括利息、手续费、保管费、保险费等,可以根据典当金的多少来计取收费,并可根据当期长短、提前或过期赎当等因素适当调整。
(5)典当物的保管及风险责任。典当物由双方当事人当面验收点清,由典当行予以保管。由于典当物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典当物的意外灭失、毁损的风险由典当人承担,如果典当时支付了保险费,则由保险人赔付。但因典当行保管不善造成的灭失、毁损的,典当行应当赔偿,赔偿额应当超过典当金的一定比例。
以上就是典当合同应包括的主要条款。公民和企业办理典当手续时,应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企业则应凭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的工作证办理。典当行与典当人除应签订典当合同外,还应填写当票。由于当票中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对于简单的典当,可以以当票代替典当合同。典当人回赎时,须携带当票、典当合同、身份证件及赎金,前往典当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