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意见是摩托车被拐跑是由zzzz公司的过错引起的--营业员没有核对那个小青年是不是买主的人,就让他骑到外边试车;摩托车并未交付--是在调试阶段灭失的,从仓库提出摩托车的目的是为了调试,许xx并没有占有;摩托车是种类物,如试车不中意,还可以调换另一辆,所有权并没转移。所以判决许xx承担责任与理不通,与法无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试车是买主的责任,许xx应该自己试车。既交了款,又提了货,所有权已经转移,应该买主承担全部负责。
第三种意见即判决的意见。认为摩托车被拐走既不是标的物已经转移阶段,也不是标的物尚未转移阶段,而是属买卖过程阶段。在这个阶段,营业员不认真核对试车人的身份,但许xx已交了款,如他试车后满意,该车就属于他,但他却不去试车,致使摩托车丢失。双方都有过失,属于混合过错,卖主应负主要责任。顾及办案的社会效果--既要教育公民保护公私财产,又要教育企业加强管理,所以让双方分担摩托车灭失的责任,让zzzz公司退还许xx车款9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