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展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等够有形地展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通常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可以明确记载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为后期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解决依据,摆脱了“口说无凭”的状态。
当然,如果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也并不代表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成立!
因为《民法典》第490条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但是这在实践中,举证难度大,关于“合同关系、合同类型”的争议难统一!因此,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该提前了解、合理选择,做好风险防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有:(一)借款合同;(二)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三)融资租赁合同;(四)建设工程合同;(六)委托监理合同;(六)技术开发合同;(七)技术转让合同;(八)担保合同;(九)土地承包合同;(十)政府采购合同;(十一)专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十二)信托合同;(十三)民用航空器买卖;(十四)劳动合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