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原有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从世界法治的演进历史看,原有的归责原则存在一定的缺憾。统一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系的合同违约归责原则,对传统的归责原则提出了挑战,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这个条文中并未出现: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因此理论与实践界普遍认为统一合同法完全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笔者认为对这一条的理解,不能望文生义,换言之,统一合同法所采用的严格责任原则,是与国际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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