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纯粹无名合同,又称狭义无名合同,是指合同的任何部分均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构成要件的合同。此类合同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并斟酌交易习惯,适用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2、合同联立,是指数个合同不失其个性而互相结合。此一类型的无名合同又可以细分为:①单纯外观的结合,即数个独立的合同,彼此之间并无任何牵连关系,仅因同一缔约行为而结合在一起。于此情形,相互结合的各个合同分别适用其固有的有名合同的规定。②一方依存的结合,即甲合同的存立依存乙合同的存立,而乙合同的存立却不能依存甲合同的存立。于此情形联立的各合同仍分别适用各自有名合同的规定,但依存合同的效力受被依存合同效力的影响。③相互依存的结合,即数个合同的结合具有相互依存的关系。于此情形,相互依存的多个合同仍分别适用各自有名合同之规定,但在合同效力上同其命运,一个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另外的合同也随之发生相应效力。④择一之结合,即数个合同因某一条件的发生,使其中甲合同失其效力,乙合同发生效力的结合。于此情形,只能适用发生效力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3、混合合同,即一个合同是由数个有名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无名合同。混合合同与合同联立不同,合同联立一般是数个合同,而混合合同是数个有名合同混合在一起构成了一个合同。混合合同又可以分为:①有名合同附其他种类的从给付,即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给付符合有名合同,但一方当事人尚附带有其他种类的从给付义务。于此情形,在法律适用上采取吸收说,由主要部分吸收非主要部分,仅适用主要部分的有名合同的规定。②类型结合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数个给付属于不同的有名合同类型,但彼此间处于同等的地位,而对方当事人仅负单一的对待给付或不负对待给付的合同。于此情形,在法律适用上,应分解各构成部分,各适用其相应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③二重有名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负的给付分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于此情形,分别适应各自的有名合同的规定。④类型融合合同,即一个合同中所含各构成部分同时属于不同合同类型的合同。例如,甲以半卖半赠与的意思转让某物给乙,此时分别适应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