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合同适用法律的原则无名合同既是合同,就一定具备一般合同的要素,诸如主体、标的、经济目的、权利义务内容、违约责任及合同成立条件等内容。因此在适用法律上,既应适用调整有名合同的一般原则,也应针对无名合同的抽象需求确定相适应的适用法律的原则,处理好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合同法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欲使无名合同在法律上找到合适的位置,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合理的解决,在无名合同中没有关于双方当事人明确权利义务的约定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2、对于合同法分则中的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除了纯粹无名合同外,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的前提下,都可以考虑参照适用。同时,找准法律,客观、公正地进行审判解释原则也可以成为无名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之一。司法实践证明,对大量的无名合同无相应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在查明案件事实、理清无名合同内在关系、确定案由之后,找准法律就是公正、公平处理案件的必由途径。找出具体可适用的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无具体可适用的法律,则依据民法、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无一般原则的,依据法理、学理解释,并可检索我国法院以前所判案例和可供借鉴的外国立法及判例。
审判解释是找准法律的继续,是适用法律的过程。对审判解释应该理解为:它是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针对具体案件,凭法官对法律的认识与理解,并借鉴审判经验与成功的案例,通过法律文书的判理部分,体现其处理具体案件的司法意图。实际上,它是法官通过裁判文书,解释其适用法律的思路或意图。其突出体现的是法官依职能而行使自由裁量权。审判解释不仅仅是对法律的解释,还包括对无名合同中不明条款或争议条款的认定与解释。审判解释除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原则以外,还应注意公认性,即符合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在对合同不明或争议条款的解释认定上,应注意遵循合同的整体性原则、目的性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总之,解决这些无名合同最简便、最佳的方法就是通过立法把其确定为有名合同。对于几类普遍发生的成熟的无名合同关系在立法中加以明确,而且更需要执法者在对具体纠纷中更合理地适用法律。
无名合同有名化是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无名合同的有名化是世界各国,尤其大陆法系国家的大势所趋,是符合国际化的需要的。同时,应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斟酌权,依据契约正义与契约自由的理念,创造判例,以补充立法上的欠缺,这也是解决无名合同纠纷的出路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