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典型合同均有适用余地;其次应说明的是,不同类型的非典型合同即有名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则不同。即类推适用,有的则采用结合说或者吸收说,等等。具体可分为以下情况:
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 所谓混合合同,是指由数个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合同。它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有四种类型:
典型合同附有其他种类的从给付,即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给符附和典型合同,但一方当事人尚附带附有其他种类的从给付义务。例如,甲商店向乙酒厂购买散装酒,约定使用后返还酒桶。属于买卖合同附带借用合同的构成部分类型。对此,原则上仅适用主要部分的合同规范,非主要部分被主要部分吸收。
类型结合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数个给付义务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彼此间居于同值的地位,而对方当事人仅负单一的对待给付或者不负任何对待给付的合同。
二重典型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负的给付分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
类型融合合同,即一个合同中所含构成部分同时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
合同联立的法律适用。所谓合同联立,是指数个合同具有互相结合的关系。一种情况是单纯外观的结合,即数个独立的合同仅因缔约行为而结合,相互之间不具有依存关系。于此场合,应分别适用各自的合同规范。二公司间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存在依存关系。各个合同是否有效成立需分别判断,但在效力上,一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或者解除时,另一合同应同其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