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婴降生后,周芳夫妇对卫生院医生的行为感到忧虑,要求立即带婴儿出院,卫生院害怕婴儿有后遗症,提出与周芳夫妇签协议,周芳夫妇为了尽快将婴儿转院治疗,与卫生院签订协议约定:“将来出现婴儿智力障碍,残疾死亡,均由周芳夫妇负责,卫生院及医生无责任”。周芳夫妇当日带婴儿就住进了另一家医院,并住院治疗20日,用去医疗费用3001元。2004年6月,周芳夫妇因计划外生育被征收社会抚养费18000元。为此,周某夫妇以卫生院给自己做引产手术失败,造成自己既损失医疗费,又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为由,将卫生院告上法庭,请求被告赔偿损失21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