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巩某(女,42岁),2006年10月6日,巩金霞因手指发炎,到北京某著名心血管医院治疗,该医院安排急诊观察治疗(节假日期间,无正常门诊)。
该医院给予巩某一般的检查治疗,2006年10月7日早5:30,检验报告血糖指标1.60mmol/L(正常值:3.9-6.1),血钾指标高达6.5 mmol/L(正常值:3.5-5.5),但未引起该医院重视。
2006年10月7日中午,巩某输液过程中,头晕、恶心、呕吐黑色物,家属怀疑药物存在问题,多次要求停止用药,护士说没有任何问题,是正常现象。在家属多次要求下,仍就坚持说没有问题,家属又多次要求找主治医生,但主治医生一直未出现。家属一再要求对呕吐物进行化验,但该医院自始至终未给予化验。
同日14:00,巩某突发意识丧失,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于14:30死亡。
后经尸体解剖,解剖报告认为患者死因为系统性硬化病。
2007年3月,患者家属诉请该医院承担赔偿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