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对患者进行治疗,除非在紧急情况下,一般应当取得患者的同意,这是因为:
(1)从侵权的角度来说,医院在对患者进行的治疗行为本身就构成故意对患者人身权的侵害,但在得到患者同意的条件下,可以认为,对于此种故意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作为受害人的患者愿意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因此成为免除医院侵权责任的事由,患者不能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2)从合同的角度来说,患者一旦同意医院对自己进行治疗,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根据合同,医院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支付一定报酬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允许医院对自己的人身进行必要的治疗行为,这样医院对患者进行治疗,虽然治疗行为本身构成对患者人身的侵害,但这属于依据约定义务,并不构成违约。
因此,在医院的治疗行为得到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则其治疗行为本身因患者同意既不构成侵权,也不构成违约,即使该治疗行为最终仍造成患者受损害,只要对损害的发生医院并无其他的可归责原因,那么患者就无权请求医院赔偿损害。
如果医院的治疗行为本身并没有得到患者的同意,这时因为缺少意思合致,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医疗合同关系,只能适用侵权行为的规定来调整双方之间的关系。如前所述,如果没有患者的同意,就不能免除医院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患者可以向医院主张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