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旅游业在实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旅游合同约定不明、导游收受高额回扣、旅游公司管理不规范、景区安全管理薄弱、道路状况有待提高、旅游开发管理存在漏洞、审理旅游相关案件中取证困难等。
(一)旅行社与旅游者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够明确具体,履约不完全,从而引发纠纷
旅游合同规定了旅行社与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是衡量旅游产品是否合格,服务质量是否达标的主要标准,更是处理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纠纷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大多旅游合同内容约定不明,且有利于旅行社责任的免除。加之作为格式合同的旅游合同,其订立并不需要经过双方磋商的过程,绝大多数旅游者只能是被动地接受或者不接受的选择过程,致使旅游者在发生纠纷后无法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其次,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旅行社,在签订合同后不全面履行约定义务(如个别旅行社在合同中称游足若干个景点,实际上有部分景点不包括门票,只是“远眺”或“途经”),也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二)高额回扣所引起的抬高旅价、以次充好甚至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导致旅游纠纷产生
由于导游人员的收人主要由基本工资、带团津贴、“回扣”和少量小费构成,而只有少数较大规模旅行社的专职导游才有固定的工资,带团津贴也只有部分旅行社发放,因此,不合理的导游薪金制度使“回扣”成了困扰旅游业的顽疾。导游为保证收入只能依赖回扣;旅游经营者为与导游建立稳固的利益链条争相给导游高额回扣;为了保证高额回扣的产出,又不得不抬高旅价、以次充好甚至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最终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利益,从而导致旅游纠纷的产生。
(三)旅游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从而引发纠纷
部分旅游公司下设的门市部(经营部)以承包或挂靠的方式变相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当门市部在承包经营过程中欠下团款,承包人往往随之消失,从而酿成纠纷。另一方面,由于旅行社无法每次组团都凑足相应人数,特别是在旅游淡季,因此便选择了转团的方式,自己不实际履约,以减少成本、降低风险。其中,大多旅行社在转团的过程中均未经游客同意或告知其相关情况,从而容易引发纠纷。
(四)旅游景区管理薄弱环节的存在和旅游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由于旅游者一般随身携带现金,且金额较大,易成为暴力劫财型犯罪分子的攻击对象。一般而言旅游犯罪案件在旅游淡季发生较多,此时游客较少,景区保安人员、管理人员防范意识较差、管理松懈,而旅游景区地处深山、人少僻静、通讯信息不畅通的客观条件,更使有预谋的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在案发后,往往由于旅游景区内人口流动性较大,致使破案难度增大。此类在景区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因常被媒体追踪,具有轰动和放大效应,直接影响着景区的发展和形象乃至对外投资环境形象。
(五)旅游车辆迅速增加,而道路交通状况的改善跟不上需要,导致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近年来,大多数景区交通状况虽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随着旅游人数的增加,车流量逐年上升,有的景区道路状况仍不能适应发展的要求。加之有些景区多在山区,坡陡路滑,特别是旅游旺季游客和车辆较多,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且许多事故均集中发生在个别典型的路况较差地段。
(六)部分犯罪分子借旅游开发对外发包工程之名,以利益为诱饵骗取钱财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开发项目日益增多,有的不法分子假借旅游开发之名进行诈骗。此类诈骗的主要方式包括:一是以旅游开发为名,借承包工程之机诈骗钱财;二是伪造发包的有关部门证明文件,诈骗承包方钱财;三是以在景区内建立示范项目为名进行诈骗。
(七)旅游服务的不可贮存性、旅游过程的流动性与缔约形式的不规范等,致使在事后的审判过程中取证困难
一是旅游消费通常表现为一种服务,而服务所具有的不可贮存性,使旅游一旦涉及诉讼、调查取证等程序,需耗用当事人双方大量的财力、物力和时间。二是在大多数旅游案件中,所涉及的旅游者通常是暂时的参观者,因为时间关系,不可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或出具证言。三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通常不注意相关票证及其他证据的收集,使取证出现困难。四是大部分旅行社之间或旅行社与其他餐饮住宿经营者之间的缔约及履约过程都是采用传真方式,一旦发生纠纷欠款方往往对传真件不予认可,而传真件不便于鉴定真伪,从而导致权利人因证据不足而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