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应该具备如下条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这一特定的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人还是代理人可以在所不问,便他必须是在客观上可以确定的人。
要约人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
否则,就没有承诺的对象,也不可能有承诺法律效果的产生。
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某一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
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社会发出的要约,如悬赏广告。
要约能否为相对人所接受,关键是拟订立的合同对其亦有利。
因此,要约除须表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愿望以外,还须表明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方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邀请他人向其提出要约。
要约引诱不是合同订立的必要程序,因而不具有法律意义,即对行为人不具法律约束力。
虽然要约邀请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它本身不是要约而是邀请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由此而发的要约,须经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表示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可见,要约邀请确切地说,仅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商品目录及价目表、广告等,都是较为常见的要约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