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什么是民事权利能力呢?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
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的权利能力是法律所赋予的,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与剥夺,亦不得由公民本人放弃。
公民从事订立合同的民事活动,应当具备订立合同所需要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说来,公民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不受限制。但是,公民的权利能力受到一般的社会发展条件的限制。如在法律尚不允许个人购买汽车、房屋以及其他特殊物品时,个人就没有购买这些物的权利能力。
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呢?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里的“能力”或者“资格”是指民事主体的意识能力或者精神状态,包括思维是否正常,是否有认识能力、判断能力,是否具有辨别是非和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只有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才可能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既包括民事主体对其实施的合法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包括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三种情况。
并非所有精神病人都是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的精神病人并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有一 定的认识与判断能力,应当赋予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民法通则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