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或不属违法的某些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责任主体应对国家、社会或他人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按照违法的性质和程度,法律责任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违宪责任。 违反广告要约的法律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广告要约人因违背依据要约内容所应负的义务或违法而使受要约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价值观和效益价值观〔4〕 ,在交易方式不断更新的新经济时代,为了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意思自治的权力和防止权力滥用,有效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交易秩序,对违法广告要约及广告要约成就的无效合同等行为,应根据《合同法》和相关经济规制法按以下方式进行法律归责。
(一)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广告要约人在合同订立阶段,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受要约人信赖利益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赔偿损失责任。主要包括:
擅自变更、扩张、撤销要约使受要约人不能依要约承诺而成就合同,受要约人基于信赖合同可成就所受到的损失;因要约人过错致使合同无效,受要约人基于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受到的损失,要约人应予赔偿;因要约人过错合同被撤销,要约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人违反合同先附随义务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这种先附随义务包括:有正确陈述客观情况的义务;有保证合同真实性、合法性的义务;有履行法定手续的义务;有保守因缔约得知的对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对于合同后附随义务不履行的,应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以实际履行之后的可得利益,即履行利益为限。
(二)缔约违法行为的行政、经济责任: 在契约自由的基础上,国家适度对经济运行进行规制十分必要。“当事人订立无效合同侵犯了为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使当事人承担其他法律责任”〔5〕。广告要约人有《合同法》第42条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27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6〕 的规定,广告要约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责任。一是在订立合同中利用欺诈手段骗取财物致使受要约人财产损失的行为;二是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三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应该迅速规范,立法层级应该更高。
缔约阶段的违法行为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失的,应比照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承担民事责任。
(三)缔约犯罪的刑事责任。广告要约人有《合同法》第42条等行为和违反《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行为 ,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要约人的刑事责任。
[1][2][3]彭万林主编《民法学》第594页、第595页、第14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修订版。
[4]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第209页、第21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王利民、崔建民主编《合同法新论。总则》第30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1998年第2次印刷。
[6]1995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8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7号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