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该要约取消,使其失去作用。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是有区别的,前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后者则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二者的共同点都发生在承诺生效之前。要约的撤回权问题,各国民法都予确认。《公约》对要约的撤回权也给予肯定。如《公约》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由此可见,要约撤回的关键是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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