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案例分别涉及到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问题。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撤销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要约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区别就在于要取消的要约是否已生效。那么,如何来确定一个要约是否已生效呢?《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15条第(1)款规定,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可以说,当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时,要约人欲取消该要约,即属要约撤销,因为该要约已生效;当要约尚未到达受要约人时,要约人取消该要约即属要约撤回,因为该要约尚未生效。
要约应该怎样撤回呢?CISG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可以被撤回,只要撤回通知早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也就说,要约人欲想撤回要约,应使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或使其同时到达。在前述第1案例中,A国进口商应使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快捷的方式向B国出口商发送撤回要约的通知,只要该撤回通知早于邮寄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或与之同时到达,则该要约可被有效撤回,要约将不发生法律效力,A国进口商因而不受该要约的约束。
关于如何撤销要约,CISG第16条第(1)款规定,合同成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该要约,只要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前到达受要约人。同时,该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两种情形下,已发出的要约不可撤销:第一种情形是如果该要约通过确定一个承诺期限或其他方式表明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如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承诺必须在15日内发出方为有效",则表明该要约在此15日期限内是不可撤销的;第二种情形是,如果受要约人能合理地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依赖这一要约而行事。所谓已经依赖要约而行事主要是指受要约人虽尚未发出承诺,但已经着手进行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如前述第2个案例,C国进口商的订单作为要约未注明该订单是不可撤销的,也未确定承诺的有效期限,C国进口商因此可以撤销该订单,只要撤销的通知能在D国出口商发出承诺前到达。但如果订单的内容及当时的情形让D国出口商合理地感觉该订单是不可撤销的,并且D国出口商已为履行订单中的供货要求而开始加工原材料,则依据CISG第16条第(2)款(b)项之规定,C国进口商发出的订单是不可撤销的。
我国新合同法第16条至第19条关于要约生效、要约撤回、要约撤销及撤销限制的规定与上述CISG的规定相吻合,条文的表述也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