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回: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但在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下列情形不得撤销:a.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
律师评析:
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甲公司发来的传真属于承诺,本案的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合同已经成立,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