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4条指出,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对要约作具体分析,其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所谓特定的当事人,是指要约人能为外界所确定。要约还必须是向相对人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一般是指特定的相对人。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但也可以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如正在工作的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标价陈列由消费者自取的商品(现物要约)等,都是针对不特定当事人发出的要约。没有相对人,也就没有受领要约的人,要约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要约还应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这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一个重要区别。
要约以追求合同的成立为直接目的,要约是为了唤起承诺,并接受承诺的约束。要约在获承诺后,当事人双方之间成立合同,进入债的锁链。若一项提议没有这样的法律效果,那么这项提议可能是要约邀请,而不可能是要约。
(3)要约的内容应当确定,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的内容是以条款表现出来的,要约中应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条款。哪些是必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来确定,不可一概而论。标的条款是所有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但只有标的尚不能构成合意,还需要设定其他条款。比如,买卖合同除标的条款外,还应有数量、价金条款。如果没有对数量、价金的具体约定,而有确定数量、价金的方法,合同也可以成立。如果有合理补救的基础和机会,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可以暂付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