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记目标] (1)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条件】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合同法》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记忆方法] 连接信息字:撤销要约诺前到,定了期限不撤消
其他明示不可撤,有了理由准备(好)(压韵意义后缀)
[应用实例] (2000年试卷三第11题)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甲公司可以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根据?
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解析] 答案为A、C、D。对于B项来说,因为缺乏“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这个条件,所以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