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诺如果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此时,不能构成承诺而应该视为新的要约。
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法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为这些条款是未来合同内容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缺少这些条款,未来的合同便不能成立。因此,当这些变更后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并不能成立,必须等到原要约人无条件同意这些经变更后而形成的新的要约,再向新要约人发出承诺时,合同方可成立。快把设备监理工程师站点加入收藏夹吧!
(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时,承诺一般有效。
《合同法》规定,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明确表示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不能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并非不能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作出更改。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更改包括:
②承诺人对要约的主要条款未表示异议,然而在对这些主要条款承诺后,又添加了些建议或者表达了些愿望。如果在这些建议和意见中并没有提出新的合同成立条件,则认为承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