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广告承诺能否成为购房合同条款。开发商的辩护律师认为,广告宣传资料要作为房屋合同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房屋出卖人对开发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而开发商被指控未履行的8项广告宣传承诺项目,都是零碎地出现在1997年至1999年的一些相关资料中,这些承诺不能视为具体、明确的。因此,这些承诺不能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条款,开发商也不构成违约。
银都“业委会”方认为,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要约邀请,房屋出卖人对开发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关俱乐部的广告不仅具体、明确、有吸引力,开发商还就此项目向每位购房者增收了6万元以上的配套设施费。
此案争议的另一大焦点是,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法庭辩论中,被告律师认为,“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代表业主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使民主监督的群众自治组织。而此案是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和被告之间应当是商品房买卖的当事人。而开发商并未与银都“业委会”建立商品房买卖关系,故双方不存在任何纠纷。“业委会”可以维护业主的相关权益,但它不是房屋产权所有人,不能介入房屋买卖纠纷。
银都“业委会”方则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住宅小区内的产权人、使用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些配套设施是业主的共有财产,但因住户人数众多,不可能每个人都来参与共有财产的管理,应该由“业委会”代为管理。如果发生诉讼,其诉讼标的是和共有财产有关的,那么“业委会”就可以代表业主起诉、应诉或参与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