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与B电瓷厂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是决定本案应否赔偿的关键问题。如合同成立,就应该赔偿,反之则不应赔偿。在已实际收取了保险费,但没有签订书面保单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法院接受此案后,经过核查进行了调解。
《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按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有三: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而签发保险单则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对保险公司的形式要求。从中看出,签发书面保单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时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从中也可看出,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并不以是否签发保险单为标准,而是以保险人是否同意对投保要求进行承保为标准。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上年度赔款时扣留部分作为下一年度的保险费,保险到期后,电瓷厂向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进行了现场验标,没有做出不同意承保的意见表示,也没有退还已转让给B电瓷厂的赔款,实际上同意了B电瓷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没有签发保险单,只是因为不同意在没有债权转让文书的情况下把扣留的原A电瓷厂的赔款作为B电瓷厂的保险费,并非不同意对B电瓷厂进行承保。B电瓷厂因故未能提供保险公司要求的债权转让文书,但这并不能否定其已继承该债权的事实。至于保险公司没有将该款项作为保费收入入帐的问题,是保险公司内部财务处理的问题,与B电瓷厂无关。
按照《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保险公司扣作保费的赔款已由A电瓷厂转让给B电瓷厂,B电瓷厂实际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主要合同义务,保险公司接受了履行,保险合同实际上已经成立,保险人应该履行保险赔偿责任。至于保险公司没有签发保险单,其过错不在投保人,而在于保险公司,而且,保险合同成立并不要求一定要签发保险单。保险公司提出,被保险人理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否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那是建立在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因为自己的过错而没有出具保险单,被保险人索赔时怎么能拿得出保险单呢?
基于以上考虑,保险公司接受了法院的调解,给付了保险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