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承诺实质是一种要约,并且不可撤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同时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本案中,商家的"假一罚十"的承诺符合要约的具体规定,且在送达消费者时即已生效,当消费者购买了商家出售的手机后,要约已经不可撤回,成了买卖合同中的重要部分。
二、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假一罚十"的承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消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合同法》明确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欺诈的赔偿适用《消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这里,《合同法》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再次肯定了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义务。
四、经营者所做出的"假一罚十"的承诺,是有条件实际履行的。这一点不同于"保证无毒副作用"、"终身保修"等不切实际的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