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法院传票后的李某某不甘示弱,请求法官将王某某出具的《声明及承诺书》作为定案依据。在随后的庭审过程中,李某某主张家庭共同财产应当归己。同时,她还向法庭提交借据九份,用以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其中200 4年6月3日、2005年4月2日和2005年9月1日三份借据,有王某某的亲笔签字及捺印,金额共计27万元。20 07年3月至6月,李某某向亲朋好友借款六笔,金额共计88万元,并有其签字为证。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庭审后法官要求李某某提供后六笔借款的相关证据,李某某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交。
李某某同时申请3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王某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请求法院依据当初王某某的承诺,判令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50万元。
对于债务问题,王某某当庭承认5万元借款,并说其他借款都是李某某“突击造假”,自己不应承担债务。
经过认真研究,2008年3月20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曾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李某某离婚又撤诉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现王某某仍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王某某请求与李某某离婚,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因其已年满十周岁,其要求跟随母亲生活,故尊重其意见,由李某某抚养为宜。
对于抚养费问题,考虑到王某某月收入7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考虑到王某某现在有两个子女的实际情况,同时参考王某某主张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每人每月1000元的意见,以及郑州市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王某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考虑王某某现在外地工作,履行义务不便的实际情况,应由王某某每年支付一次抚养费计12000元为宜。
关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问题,李某某主张王某某工资卡内的218万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其中的10 0万元,因查明其中多笔大宗款项系随进随出,加之王某某主张系其所在公司的资金走账,不为其个人财产,并提交该公司出具的证明,考虑王某某的月收入只有7000元,且该账户大宗资金随进随出,故对李某某主张的218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予采信。
关于双方婚后共同债务的问题,李某某主张共同债务共计115万元,王某某虽只认可其中的5万元,但其中200 4年6月3日、2005年4月2日和2005年9月1日的三份借据,经司法鉴定有王某某的签字及捺印,故对这三份借据所载债务共计27万元予以认定。对于李某某向亲朋好友借款六笔,金额共计88万元的债务,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加之王某某不予认可,故对这六笔借款不予认定。
关于王某某于2004年6月19日出具的《自愿声明及承诺书》问题,王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对其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具有相应的预见和认知能力,王某某虽主张该声明是在李某某的胁迫下书写,不是本人真实意愿表达,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行为系受胁迫而为,故对王某某该主张不予采信。据此,本院认定该自愿声明及承诺系王某某真实意思表示,该承诺书应视为王某某对离婚时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所做出的承诺,对王某某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对于王某某于2005年1月19日出具的声明问题,因为该声明将王某某的存“私房钱”行为与离婚、财产分割联系在一起,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从法律上讲,所谓的“私房钱”大多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只要存有“私房钱”的一方在离婚时没有隐匿、转移“私房钱”的行为,则不能认定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且“私房钱”有多少之分,如果一方仅存有数百元甚至数十元的“私房钱”,就要面临离婚、财产分割不利,并赔偿50万元的后果,显然不合情理,故对该声明的效力不予认定。
对于婚外情问题,因王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了婚姻法规定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对双方夫妻感情的破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具有明显过错,故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共同债务的承担,应当给予李某某适当照顾。
王某某在《自愿声明及承诺书》中,载明了如果背叛婚姻,做了任何对不起妻子的事情,承诺放弃共有房产的所有权、放弃两家公司的股份及分红、放弃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取得的任何夫妻共有财产及债权的所有权,因王某某与他人的婚外性行为,已经违背了其在该声明及承诺中的忠诚条款,故应按照其承诺的内容分割财产。
对于李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且王某某在2004年6月19日出具的《自愿声明及承诺书》中也承诺离婚时,自愿支付李某某精神损害费30万元。因王某某与他人的婚外性行为,已违反了法定的和其承诺的忠实义务,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和王某某的收入状况及实际偿付能力,认定王某某应按照其作出的承诺支付李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李某某抚养,王某某每月承担婚生子抚养费1000元至其满十八周岁止,每年支付一次计12000元,自2008年起分别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下一年度的抚养费,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08年度的抚养费12000元;三、婚后共同财产:天梭手表一块、摩托罗拉V7手机一部归王某某所有;双方共有房产一套、两家公司股份和笔记本电脑一台、空调四台、热水器一台、沙发一套归李某某所有。四、婚后共同债务27万元由王某某偿还。五、王某某支付李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717 0元,由王某某与李某某各负担3585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某感到不公,便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2008年7月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纸《自愿声明及承诺书》竟让自己丧失大半生赚来的财产,这让王某某很难接受。他通过向律师咨询,决定再打一场官司挽回一些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