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贸易公司填具了投保申请书,保险公司予以接受,亦向贸易公司签发了保险单。后贸易公司出险,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以贸易公司的出险情况属保险单中免责条款规定情况而拒赔。贸易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其填具投保申请书时保险公司并未向其告知该免责条款,而且由于贸易公司并未在保险单上签字,所以该免责条款对贸易公司无效。
该案中,证明保险公司是否在贸易公司投保之前向贸易公司全面详尽讲解免责条款成了案件焦点。在诉讼中遇到这种情况,法院只有进行推定,大部分情况下是以保险公司不能提交书面告知的证据而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这种判决,并不符合实际生活的需要,因为实际生活中,保险公司在推销保险的过程中,往往是进行口头告知而并非一一对顾客书面告知。
相反地,如果将双方在载有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的保险单上签字的时间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则投保人就会对整个合同条款尽最大的注意和理解义务,保险公司也会在投保人的关注下不遗漏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从而促使双方达到公平诚信。
案例二:某贸易公司填具了投保申请书,保险公司予以接受却未及时审核并向贸易公司签发保险单。这时,贸易公司出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投保申请书只是整个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不是保险合同的全部。我国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人接了投保申请书,投保合同就成立,保险人还需要对投保申请书进行审核。保险公司还没有审核完,未签发保险单,所以,保险合同未成立,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该案中,保险公司显然是从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不明确、不正确之处入手,利用了投保过程中不存在一份双方签字的文件的制度漏洞,在出险情况下规避己方责任。
案例三:某贸易公司填具了投保申请书,保险公司予以接受,亦向贸易公司签发了保险单。因贸易公司始终未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贸易公司辩称,保险单上只有保险公司单方盖章,贸易公司未收到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合同未成立,所以不应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叫苦不迭。
该案中投保人以保险单没有签收手续,双方之间不存在一个有效的承诺为由,从一个方面暴露了保险程序中的法律和制度缺陷。上述案件,说明以保险公司接受投保申请书的时间作为保险合同成立时间所带来的隐患,佐证了以双方在载有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的保险单上签字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起始时间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