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其回答的问题是“有没有某一合同存在”。在回答这一问题时,并不融入回答人的主观判断,而合同的生效是一个价值判断,回答的问题是“已经存在的某一合同是否能获得法律的包会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获得法律保护”,反映的是国家通过法律对合同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是法律认可或不认可当事人的意思的结果。在对合同效力判断的过程中,要引入判断者的主观感情和价值因素,从而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
(2)合同有效性的欠缺,是可以弥补的,而合同成立要素的欠缺是无法补救的,它说明一个合同并不存在,讨论其效力问题,缺乏起码的基础。
(3)合同成立的时间与生效的时间可以不同。在附近延缓条件或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不马上生效,成立与生效之间,存在时间差。
(4)二者对意思表示要求的侧重点不同,合同的成立仅要求意思表示在形式上达成一致,而不管意思表示本身的质量,而合同的生效则特别关注意思表示的质量,瑕疵意思表示将严重影响合同的效力。
(5)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不成立,有过失的当事人会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合同成立与否,法院不会主动干预,只有当事人发生争议诉诸法院时,法院才会对合同的成立与否作出判断;合同无效,不仅会产生缔约上的责任,还会产生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仅私法干预,而且公法也可能干预,如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对因此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再如我国刑法规定,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可根据情节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