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示范文本上,套印不平等的格式条款。这一现象通常表现在使用频率很高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例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空格或空行内,本该由双方协商后填写有关内容,而开发商或中介机构却已经印上有关内容,剥夺了买受人的选择权。
在店堂告示上,规定加重对方责任、排除他人权利的条款。一些商店、宾馆、休闲娱乐场所的告示牌标有“商品售出,概不退换”、“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请交总台保管,否则后果自负”等内容,以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本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有些酒店、商场、超市的促销活动告示已经构成要约,却规定只有格式条款提供方才有解释权。
在格式合同文本上也有诸多的不平等条款。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地、诉讼(或仲裁)地统一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所在地;违约金的计算上加重对方责任;在质量条款上,作为合同提供方的出卖人不履行法定的质量保证期,给予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不合理,买受人无权选择质量检验机构;在解除(变更)合同的条件中,限制对方的权利;有的格式合同规定,对方违约后,已交的保证金不能收回;有的格式合同规定,发生不可抗力后,通知相对人的时限不是及时而是若干天内;在部分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中介人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或者权利过多、义务太少,且大部分的免责条款没有采用醒目方式标明,不足以引起相对人的注意。
广告中的损害相对人权利的条款。有的广告是商品销售的要约,有的广告是商铺招租的要约,还有的广告是推销服务、招揽工程项目的要约,均属于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在这些广告的不显眼处经常有一行小字——解释权属本公司所有。这是典型的排除相对人权利的条款。
要自觉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企业负责人、供销人员、合同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依法签约、依法履约的自觉性。通过学习,一要增强法律意识。在拟制格式合同时,遵循平等、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等基本原则,特别对法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保证期限、法定的“三包”义务等约定要符合相关要求,不能随意免除自身责任。二要增强道德意识。尤其是处于垄断地位或优势地位的格式合同提供方,对质量、价格、交付、违约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方式、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以及解除合同的条件等条款,一定要防止滥用“优势地位”或拟制“霸王条款”。
要请有关部门或专业人员审查把关。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请人为自己拟制格式合同把关。一是请专家把关。如专门研究法律、工作经验丰富的律师、法官,能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审视格式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尽量减少不平等条款。二是请行业协会把关。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业协会在行业行为规范和行业质量标准的制定、行业自律管理等方面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三是请行政机关把关。行政机关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同管理的主要部门之一,企业在拟制格式合同时,可向行政机关征求意见或备案审查。
要用适当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出现免责条款,但使用免责条款是有条件的。第一,提请注意的时机应在订立合同前。如果是在合同订立后才提请对方注意免责条款,那么这一条款将不能作为合同的条款。第二,明示的方式应采取个别公示的方式。就是依特定交易的具体环境,对特定的相对人在交易合同订立前或订立时,对免责条款加以明示。如果相对人要求加以说明的,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加以说明。个别公示确有困难时,才能使用公告公示。第三,要能引起相对人足够的注意。提请对方注意的形式是多样的,可以在合同封面的显著位置加以提示,可以用字体的变化使免责条款更加醒目,也可以对免责条款文字加注符号作强调等。
要允许对方提出异议。一旦格式合同的某个条款出现问题,格式合同提供方要认真对待和妥善处理。第一,格式合同对某些交易内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根据合同的要求加以完善,用非格式条款加以补充;第二,合同条款的某些内容不能满足相对人的要求,或者合同的某些约定不符合事实的,应允许修改合同条款;第三,当格式合同条款与相对人想要表达的意思不一致时,要平等协商,以求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