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理安排体系,调整内容。对于格式合同,应在体系上安排妥当,内容上尽可能详尽的规定。针对格式合同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以在合同法中单列一章加以规范为宜。这样既可使之体系化,又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2.转变部门立法现状,建立学者专家起草法律的机制。在我国格式合同基本上都是由行业部门自己制定的,或者由行业部门提出草案,人大通过。这种行业部门立法容易导致不公平已经成为共识,因此建立专家起草法律机制是克服这种弊端的有效方法。这样才能取消行业部门规范本行业格式合同的权利,达到维护法律公正的目的。
3.建立预防审查机制。为了制止和减少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出现使用,在目前条件下,我国有条件也有必要借鉴英国、瑞典的预防性审查制,即设立特定的行政机构,并赋予这些机构对格式合同进行预先审查之权限,使消费者居于主动地位。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事前救济能起到预防作用,切实有效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一旦发生纠纷,再运用司法和仲裁力量进行事后救济,以达到标本兼治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