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对此现实生活中一般履行较好,而且各地都有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标准的模式合同文本,所合同文本相对简单,只是在局部的取舍或变更,而且一般都会有一个招投标的程序。
但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充满着变数,原先合同的约定往往都是“暂时的约定”,在履行过程中需要不断地变更、补充,而且每一道环节的完善都必须依赖于对方或第三方(监理)的配合才能完成,更为特别的是往往后一道工作成果的能掩盖了前面的工作成果,如果没有详细的认证资料,工程量就不能完整地表出出来。
所以建设工程合同重在过程,一般一个中等的工程建设项目,双方的签证和工作单会有数千份、几大箱子,而这些都是决算的依据,缺一不可。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因手续和单证不齐而丢了工程量,甚至对方的人事变动,项目负责人的更换,而影响到工程量的认可。
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必须做好两件事,一件是合同、协议、验收、单证的完善,第二协调好与发包方的合作关系,二者缺一不可。
建设工程合同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工程决算,只有完成了工程决算,前面所有的资料手续、合同、协议、单证都成为了补充证据,无此过程资料就是全面的证据,如果一旦发生纠纷,律师和法官面对的将是成千上万的单证,整理质证、认定过程,就是有了评估仍然是名免不了要在具体的单证上费口舌。
工程建设合同一般问题不会出现在合同上,问题都出现在过程中,没有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工程类合同的风险隐患会防不胜防。
以上是本人工程对在实践工作中,对遇到的有关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和解决方案进行的总结。当然各类合同都有自身的特点,律师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善于发现其中的特点和规律,找到各类合同的关键性的条款和环节,也就是所谓的“牛鼻子”,把握好一个环节或过程其它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