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有着诸多不同,如格式条款的事先确定性和不可变更性、格式条款承诺的无奈性等,因而在解释格式条款时,除应遵循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外,还要遵循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特殊规则,即“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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