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现代社会中经济现象变化多端,经营活动存在一定风险,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可以合理分担风险,保证企业合理化经营,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但如约定不当,也可能造成合同一方凭借其地位而制定不公平的条款,免除自己本应承担的责任,损害对方利益的后果。
第一、根据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可分为绝对无效的免责条款、相 对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有效的免责条款。绝对无效的名责条款是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法律否定其效力的条款。相对无效的免责条款是指能否变更和撤销的免责条款。我国《合同法》第40条仅规定格式条款可以适用第52、53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并未规定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适用第54条关于可变更和 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第二、根据免责条款排除责任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完全免责条款和限制免责条款。完全免责条款旨在完全排除当事人的未来责任。限制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对未来发生的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条款,一般是受损方同意以特定的方式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
第三、根据免责条款的受要约人可否要求修改或提出反要约,可分为可协商的免责条款与不可协商的免责条款。前者主要指当事人自行制定的标准条款,它可以协商或变更。后者主要指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垄断组织审定或制定,受要约人无权或客观上不能要求协商或变更的格式合同。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作出的是"未与对方协商"的限定,这与"不能协商"是有区别的。
第四、根据免责条款排除责任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排除合同责任的免责条款和排除侵犯责任的免责条款。当事人通过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的责任既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侵权责任,或者二者均有。由于侵权责任可能涉及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因此,各国法律和判例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我国《合同法》第53条 规定的两种情况,即: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