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为购物而前往超市,其目的是与超市订立买卖合同。张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行为,在此过程中受伤,超市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张某在上台阶时,未仔细观察,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自身也有一定责任。据此,法院判定超市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合计五千元。
【评析】本案尽管张某尚未进入超市营业大厅,没有进行购物消费,但张某前往超市的目的是为购物,其行为是一种欲与超市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行为。因此,张某应认定为缔约一方的当事人,其为此而受伤应按照《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处理。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而履行必要的义务,这些义务因合同尚未订立,不属于合同确定的义务,而是一种合同前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这种附随义务不管合同是否订立,只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赔偿。超市作为商业零售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其对前来购物的顾客有按照常识进行照顾、提醒及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护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等先合同义务。本案中,超市对其门前的结冰可能导致前来购物的顾客产生伤害是明知的,但其未轻信可以避免或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未及时清理,导致事故的发生,超市主观上有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同时张某所受到的损害与超市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而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先合同义务,当事人之间尚未正式订立合同,故受害人的损失以直接损失为限;对于当事人所受的间接损失,义务人可不予赔偿。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提示】作为商家,其所提供的服务不尽在提供合格商品上,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商家对顾客提供的服务还包括对顾客的人身、财产提供安全的义务,这种义务起始于顾客到达商家管理的地域范围内意欲购物时。故商家也应对周边购物环境尽适当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