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陈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意向书属于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签订后,销售公司在房地产价格普遍上涨的情况下,无视预约合同的存在,拒绝与陈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不能提供合理理由,致使预约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预约合同应当终止履行,房地产公司应返还陈某2万元订金,并赔偿陈某的实际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体现为陈某另行购买同样品质房屋时应当支付的差价。
依照民法原理及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依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约过程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而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
陈某和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意向书已经产生合同的效力。房地产公司的责任系其不按购房意向书的约定,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合同的义务而产生,并非在缔约合同过程中违反法定义务而产生,因此房地产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