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终极目标在于公平和正义,它不保护侵害他人利益的利益。自罗马法以来,便在合同的履行上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它促使人们出于自己合意的合同必须加以履行,如果由于自己的过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必须加以赔偿,否则人们的交易难以完成,民法作为商品经济调整器的角色也难以完成,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些人为了打败竞争对手,而假装与他人谈判订立合同,待对方放弃后,又以种种理由拒绝签约,这样受到损失的一方无论是按照合同法,还是依照侵权法都得不到保护,这时如果不开创一种新的制度,以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就无公平而言。而民法的公平正义也将暗淡怠尽,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才产生了缔约过失制度,而且这种制度也愈来愈发挥着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