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出卖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出售的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具备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违约和欺诈,损害买受人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按《解释》的规定,开发商将为此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已付购买房屋款的一倍,这一规定,将极好地遏制和制裁恶意违约,欺诈等严重损害市场交易安全的行为。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