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最大的是被告人朱剑飞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两罪还是合同诈骗罪一罪。形成分歧的关键是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的理解和被告人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如何界定。
所谓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和外部表现形式。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并未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予以说明或限定。因此,界定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形式,可以也必须以相关合同制度的立法为基础。所以,在合同法实施以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不再仅是书面合同了,还包括口头合同或是其他形式。
合同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分解出来的新罪名,两者是一般与特殊关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对于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就不能再按普通诈骗罪论处。区分两罪的关键是根据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并结合立法目的进行评判。合同诈骗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其客体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与市场秩序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如婚姻、监护、收养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赠予合同、劳务合同均不属于合同诈骗罪“合同”的范围。因此,虽然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宗旨的现行合同法基本涵盖了绝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对各种民商事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调整,其对于各种民商事合同的规定应作为刑事法中认定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等相关概念的参考,但是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就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应当结合该合同的具体情况,考察其行为是否符合“扰乱市场秩序”的特征,否则就不能定合同诈骗罪。
本案中,被告人朱剑飞假冒他人名义,在商标使用权许可使用转让过程中骗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钱款。由于商标转让要向国家商标局备案,时间较长,在此过程中,有的单位已组织了生产,产品并流入市场;有的单位已请了形象代言人做广告,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朱剑飞虽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有的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有的没有签订合同,但实质是相同的。即朱剑飞是利用了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要件,在生产、销售领域中进行诈骗,其行为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一罪,而不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