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曲解是曲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答应当事人以重大曲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3、曲解是由曲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曲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曲解人的错误熟悉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因为自己的不谨严。
2、曲解人由于曲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曲解人的曲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必需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曲解。假如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曲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曲解。
5、对标的物数目、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曲解。假如对上述的曲解造成了曲解者重大损失确当归属重大曲解,假如未造成曲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曲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曲解。如将假货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曲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曲解不属重大曲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曲解。如将冷冻机曲解为冷藏机。由于对标的物品种的曲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曲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曲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曲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曲解。期近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曲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曲解,由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详细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曲解则显著属于重大曲解。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曲解。由于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曲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反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曲解应属重大曲解。
重大曲解主要有以下5种:
所谓重大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题目的意见第71条划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目等的错误熟悉,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