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原是天蓝公司员工,双方于1998年4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998年4月7 日-2002年4月6日。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详细明确的约定。其中提到,一方解除合同不当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或违约期限X前一年工资总额30%。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顺利履行。1999年3月天蓝公司发出文件,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计算办法为违约期限X前一年公司月人均收入的30%。2001年,由于天蓝公司的产品市场竞争激烈,天蓝公司效益大幅滑坡,于是天蓝公司决定解聘部分员工,以节省费用开支。天蓝公司遂于2001年7月向江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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