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李猛介绍,汽车维修行业是一个敏感的行业,多年来一直是鱼龙混杂,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出台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主要是要让修车变得更透明,让消费者心里更有底,让修理厂不敢为所欲为。
全《文本》共有条款十三项:其中前三项主要是对维修前车辆的基本信息、车况、维修类别与项目等进行详细的登记。
李猛处长解释,之所以要详细登记车辆维修前的信息,就是要避免出现车辆在维修过程中,配件被偷换、车身被划损,车主吃哑巴亏的事情发生。另外,登记维修类别,主要是克服修理厂维修的随意性,避免出现“明明修理的是小件,却要大件的钱”这类情况的发生。《文本》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分别对于车辆在维修过程中经常发生的逾期交付、维修后出现质量问题以及维修费用纠纷等问题,以合同条款的形式进行了约束。
比如,《文本》明确了维修的竣工时间、交付地点和保质期,如果修理厂不按指定时间交付车辆,承修方要以天计算,支付违约金;如果在维修保质期内,车辆再次出现问题,承修方要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托修方的相应损失。
对于车主们都比较关心的维修费用问题,《文本》中也做出了相应的规范,在车辆维修之前,双方要对维修使用的配件材料进行确认,从另一方面来看,这就变相限定了配件的价格,使消费者做到心中有数,消费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