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学习《工会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按照企业人数力争把工会人数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b)了解市总工会、区总工会的基本情况,但这种接触适可而止。
d)对企业的劳动用工合同条款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请对照《条例》第九条),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标准、工资计算与支付形式、试用期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是否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是否足额按时支付等。
e)对工资薪酬制度的归纳总结与审查(请对照《条例》第九条),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是否具有竞争力,针对各工种以往因不满意薪酬而离职的人员占该工种人员总数的比例是多少?针对不通工种或不同部门,员工的平均工资是多少?每年有涨幅么?如有涨幅,涨幅是多少?
f)了解同行业或当地制造业的工资水平,评估企业在当地同行业或当地制造业的工资待遇属于偏低、中等还是偏高?了解当地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地区、行业的职工工资平均增长率?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的涨幅?
2、虽然对于企业年度利润增长率严格保密,但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仍然需要将企业年度利润增长率与过去三年工人薪酬涨幅进行比较,孰高孰低,高多少,低多少,心里有底,事先可以与企业负责人通报与分析发生劳资纠纷的风险预期。如果工人薪酬涨幅高于企业年度利润增长率,则企业可以放心;如果企业年度利润增长率大大高于工人薪酬涨幅,则工人借助《条例》规定的渠道与企业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确保工人薪酬的合理涨幅,这是顺理成章的大概率事件。
3、对员工提出的根据企业年度利润增长率作为调整全体员工工资的调整机制,不能得到企业的赞同。原因是:利润有增长就有增速减缓或出现负增长,机制能调高工资也可以调低工资,调高工资员工能接受,员工能接受企业年度利润增速放缓或利润出现负增长时,能按比例调低工资么?这势必会让劳资关系趋于紧张,制造新的矛盾,不利于企业与员工的长远健康发展。
4、双方协商人数均控制在三人,由于企业协商代表与职工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因此,请准备企业协商代表人选。
5、注意工会动向,先行沟通。按照《条例》规定,工会至少要经过如下步骤:选举协商代表——满足条件向企业提出协商要求——向企业提出书面的协商材料,并提出相关依据——与企业协商后达成集体合同草案——在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通过。企业要监督工会前述每一个步骤是否都符合《条例》的规定,但更为重要的,企业在工会的每一个步骤中都应抱着一种积极的、富有诚意、解决问题的态度与工会核心人员进行沟通协商。
g)对于企业年度利润增长情况严格保密,不配合提供此数据,但需要核实是否可以通过市场监督局查询得到企业年度利润增长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