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同时,《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因为被告的欺诈行而归于无效。对于无效后的后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本案合同撤销后,被告应当返还取得原告的加盟费26800元;同时,本案被告存在着完全的过错,对于因为本合同而产生的原告一切经济损失,被告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的损失包括:因为租房所产生的损失8400元;因为装修而产生的损失8000元;因为签订加盟合同而产生的差旅费729.6元,共计17129.6元。
综上,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的基本准则之一,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改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这一原则,而被告却故意进行虚假宣传并使原告陷入错误的认识并签订了合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依法应当撤销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长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连锁加盟协议书》;同时,应当由被告返还所收取的原告加盟费用26800元;并赔偿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17129.6元。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