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未成年人张某向然某借款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二是该种民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由谁来承担。
首先,关于未成年人张某向然某借款的民事行为有效与否的问题,张某向然某借款1750元的行为属于双方之间的借贷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是否有效首先要看张某是否具有与之相应的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该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也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一些与本人生活相关、本人的智力能够理解并能预见其行为的后果或者行为标的数额不大的民事行为。如果实施其他民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又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关于该种民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退还第三人。”根据该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财产原来是谁的就应当返还给谁。返还的情况应当视双方过错的情况而定。
本案张某应该将其因无效借贷行为取得的款项返还给原告然某,同时,原告然某明知被告为未成年人,还将钱借给被告,也存在过错,因此原告也应当对其损失1750元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