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8条规定了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情况,善意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追认,也有权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条的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代理权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就从成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追认权是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被代理人既有权作出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明确地表示拒绝追认,那么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就应该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与本章第四十七条的第二款一样,本条的第二款也规定了合同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所谓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
以上就是关于怎么行使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及其相关问题,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合同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